最近有兩則新聞,放在一起看,相映成趣,發人深省。
一則是10月9日的華盛頓郵報。一位富國銀行(Wells Fargo)的員工(Tyrel Oates)寫信給執行長(CEO John Stumpf),希望他拿出公司一部分盈餘,給每一位員工加薪1萬美元。他說,這樣可以顯示大公司的善心,不是只做一些公益慈善活動而已。他同時把這封信傳給富國銀行的20萬名員工,並告訴他們,銀行獲利豐厚,全體員工的努力功不可沒,應該得到更好的酬勞。
相關資料顯示,富國銀行2013年有員工26萬4,900人,薪資總額152億美元,平均年薪約為5萬7,000美元。如果每人加薪1萬美元,調幅約18%,公司需增加支出26億4,900萬美元,約占年度盈餘219億美元的12%。另方面,CEO的年薪1,930萬美元,約合新台幣5億8,000萬元,大約是員工平均薪資的338倍。
富國銀行的回應平淡無奇。發言人的電子信指出,員工的薪酬不但遠高於政府規定的基本工資,而且具有市場競爭力。對於加薪的要求,她沒有正面回答,但意思已經很清楚。
另一則是10月23日的經濟日報和聯合報。報導指出,在天下雜誌舉辦的「最佳聲望標竿企業」的頒獎典禮上,張忠謀、施振榮和鄭崇華三位董事長分別就「企業為誰而戰」的問題發表看法。雖然他們對優先順序的排列有不同意見,但三位都同意,股東、員工和客戶是企業最應重視的對象。在大老闆心目中,員工顯然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。
這樣的認知,如何反映在員工的薪資問題上面?如果有員工要求老闆拿出盈餘的12%加薪,「老闆重視員工」的信念會發揮什麼作用?如果考量因加薪而減少股息分配,董事會如何權衡股東和員工之間的利益衝突?這就牽涉排序問題。
這其實是個古老的問題。早在1931年,公司法的巨擘柏雷教授(Adolf A. Berle)就在哈佛法學評論撰文主張,企業應該為股東的利益而經營。1970年9月13日傅利曼教授在紐約時報的文章,標題更是直截了當: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增加自己的利潤。他認為股東是公司的主人,經營者受股東付託,必須心無旁騖,為股東創造最大的利潤。
這樣的觀點有人支持,但也遭遇強烈的反對。哈佛法學教授杜德(Edwin M. Dodd)在1932年的哈佛法學評論上就提出反駁,認為經營者不能只為股東的利益,而無視員工、消費者和整體社會的權益。柏雷1954年出版的書也改變觀點,認同杜德的主張。許多學者更不同意傅利曼的觀點。他們認為,企業的成功是團隊努力的結果,公司不能只為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,而應該負起更寬廣的社會責任。
這個問題的論辯雖然並無定論,但在員工薪資停滯,貧富愈益懸殊的社會,股東利益至上的觀點必然遭遇困難。同時,CEO與員工的薪資差距,也備受關注。
歐巴馬總統去年的國情咨文指出,公司獲利屢創新高,但員工薪資卻紋風不動。同年12月在美國進步中心(Center for American Progress)的演講進一步提到,美國CEO的薪酬以往只比員工多二、三十倍,現在卻已高達273倍。這項訊息顯示,美國的大企業已經不是股東利益優先,而是經營者至上了。
我們的上市公司都標舉企業社會責任的大旗,如果在薪資問題上有突破性的做法,不但可以加強員工向心力,幫助企業發展,也有助於縮短貧富差距,可謂雙贏之舉。
(作者是中原大學講座教授,司法院前院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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